对外投资合作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工作细则(试行)

发布日期:2023-06-23 09:51 发布机构:商务部 编辑:随州市商务局 审核: 胡欢 字号:[ ]


第一条 为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进一步完善对外投资合作管理体制,规范对外投资合作事中事后监管行为,全面推行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工作,根据《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27号)、《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20号)、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)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对外投资合作活动的监督检查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)负责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活动的监督检查。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)开展对外投资合作活动监督检查工作时,适用本细则。

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工作,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监督检查工作时,随机抽取检查对象、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,及时公开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。

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开展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、公正高效、公开透明的原则。

第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开展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,做到检查全程留痕。商务部在“业务系统统一平台”(网址http://emanage.mofcom.gov.cn)中建立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子应用(以下简称应用)。该应用包括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。

第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为商务主管部门正式在编工作人员,以主管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人员为主,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。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录入、维护和管理。

第七条 检查对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确定。检查对象为:经备案(核准)设立的境外企业,经备案(立项)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,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。检查对象名录库由上述业务办理记录数据库生成,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。

第八条 商务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,制定并动态调整对外投资合作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检查事项清单(附后),并及时向社会公布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检查事项清单,对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活动依法依规检查。

第九条 实施检查前,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应用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,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的企业或项目,抽取过程在应用中全程记录。对于随机抽取的企业或项目,商务主管部门要进行初步筛查,如被抽取的企业或项目出现未投资、未中标等情况,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其从检查对象名单中剔除后补充抽取。初步筛查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、修改状态信息的,应要求企业整改。

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比例。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,原则上境外企业抽取比例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企业总数的2%;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抽取比例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项目总数的2%;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抽取比例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企业总数的6%。为提高抽查工作覆盖面,避免检查对象被多次重复检查,凡经检查并在系统内标注为合格的企业和项目,从被检查时间起计算,原则上2年内不重复抽取。

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需要釆取定向抽查办法,可在选定行业、类型、区域、规模的企业和项目范围内随机抽取进行检查,对于出现问题或有明显问题迹象、线索的企业和项目,应当进行定向检查。

第十二条 检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,同一检查组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3人,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,其中,组长应由处级及以上人员担任,检查组成员半数以上应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背景。如被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或无法参与检查工作,可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相关人员递补。鉴于检查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,要加强对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。

第十三条 检查工作主要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,检查组可通过适当方式向驻外使(领)馆经商机构核实相关情况,必要时也可现场检查,现场检查人员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。

第十四条 检查开始后,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应用向检查对象发送《检查告知函》。检查对象收到告知函后,应及时登录应用予以确认,根据检查事项清单提供相关备查材料,并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检查工作,做好报送材料、沟通反馈、整改落实等工作。

第十五条 初步检查发现有问题的,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应用向检查对象发送《初步检查结果沟通函》,将初步检查发现的问题告知检查对象。检查对象收到沟通函后,如有不同意见,应通过应用提交书面材料加以说明,逾期不反馈视为无不同意见。

第十六条 检查完成后,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应用向检查对象发送《检查结果告知函》,告知函将在“走出去”公共服务平台上对外公布。检查对象收到告知函后,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过应用反馈商务主管部门。整改完成的,商务主管部门在应用上标注整改完成,逾期整改不到位的,按规定将相关问题纳入“对外投资合作不良信用记录”,并视情通报相关部门及行业组织,作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、评判企业信用等级、落实行业自律的参考。检查发现相关问题线索需进行行政处罚或移交其他部门的,依法依规处理。

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检查结果有异议的,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实施检查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,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。经核实,情况属实的,由商务主管部门更正相关信息后重新公布。

第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就检查工作进行总结,撰写工作报告并通过应用或其他方式报商务部(合作司)。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工作基本情况、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、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情况、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等。商务部将视情通报有关情况。

第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开展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检查,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流程,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,廉洁自律,规范操作,如实记录检查情况,客观报告检查结果。

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,有效期5年,由商务部(合作司)负责解释,原《对外投资合作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工作细则(试行)》(商办合函〔2017426号)同时废止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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